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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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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使用单位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我省配套资金,如上级已有明确绩效评价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国家及省级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省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市县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省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督促省级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及部门整体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

(三)组织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重要项目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审查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报告;

(五)对省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六)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制订改进预算管理措施并督促部门落实;

(八)负责公开省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督促省级部门(单位)公开评价结果。

第八条 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和自评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本部门使用的项目资金和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对本部门整体绩效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要求对本部门管理的资金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四)组织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整体预算开展绩效评价;

(五)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六)督促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

(七)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绩效自评方案;

(二)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三)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四)落实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公开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级按工作可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实施。省财政厅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预算支出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部门预算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包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绩效评价以项目资金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范围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省级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联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需要完成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3.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计划安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拟采用的评价方法;评价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评价组织者审定。

4.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5.明确评价具体内容。评价工作组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就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二)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要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2.现场勘查。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可采取现场勘察、询问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3.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4.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在撤点前就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交换意见。

(三)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草案),经评审后修改完善并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3.及时总结。评价实施方应及时对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随同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价组织者。

4.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财政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后形成的总结性结论文件。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报告可分为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概况,包括与绩效对象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要求,评价对象绩效目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及资金支出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采取的纠偏措施及完善预算管理和改进绩效管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省级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0-59为分差。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省财政厅予以表扬并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省财政厅督促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省财政厅予以通报批评,并压缩或取消相应预算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理。

第三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应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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