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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模式下,招标文件中往往要求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或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而如果采用远程开标、评标模式,让投标人提交原件显然不符合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也无法真正实现不见面开评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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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必须要提供原件吗?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关于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明确提出“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事实上,无论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递交任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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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提交原件,怎么核验真伪?

 

通常来说,投标人提供原件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开标:授权代表证明函;
评标:业绩合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

有的项目中,尽管只要求投标人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但也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原件备查。


事实上,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主要还是为了证明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料信息真实无误。例如,在开标环节,防止其他人假冒投标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投标;在评审投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时,防止投标人通过PS等手段对上述材料进行造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情况下仅仅只是查验投标人有没有原件,而并不对原件的真伪进行核验,这种方式只能说稍微提高了投标人的造假成本,但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模式下,对投标资料的核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对于授权函等核实投标代表身份的资料,由于投标人是通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时已经通过CA验证身份,且仅需要线上参与开标活动。因此也就不存在需要授权代表现场递交文件、参与开标的情形,自然无需开具授权函。


2.  对于投标人资信、业绩等材料,实际上评委在评标期间并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的真伪。投标人应当对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可以在线上发起对投标人的语音或书面澄清。


此外,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的进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打通各主体、各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如投标人业绩合同库、人员资质库等,通过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投标时即可直接调用库内数据,平台也可以进行自动对比,从根本上解决信息真实性的问题。


3.对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书,例如ISO系列的认证证书、CMMI系列证书等等,通常能够从官网查询证书序列号,以查验证书真伪和其有效期。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建立“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中也可以查询到部分类别证书资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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