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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20﹞188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有关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定位,主要围绕交易服务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不得介入各行业主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不得改变各行业法定交易规则,也不得强制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发展和改革委20号令)。

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很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多轮谈判磋商,采购程序非标准化,不宜“一刀切”的按某一种采购方式流程实行全电子化交易。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电子招投标流程,不仅于法无据,也会影响采购效率,不符合41号文确定的“服务高效”基本原则,不符合非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实际情况。

三、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安排和实施步骤。请你厅按深改方案和实施意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有关工作。

特此复函。

复函.pdf                                 国库司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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